1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相關疑義
|
2 |
要旨: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原經議會通過之縣 (市) 規章,其修正或廢止之法制作業疑義
|
3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
|
4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
|
5 |
要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是否應經縣 (市) 議會同意疑義
|
6 |
要旨:
高雄縣美濃鎮民代表會通過「美濃鎮公所基層建設工程執行監督條例」適法疑義
|
7 |
|
8 |
要旨:
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屬自治規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縣 (市) 議會查照
|
9 |
要旨:
自治條例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
10 |
要旨:
縣 (市) 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非屬自治法規
|
11 |
要旨:
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事宜,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 0941005870 號函,係針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所屬駕駛人因個人行為致喪失駕駛人資格時,為維持牌照總量管制,可比照社員退社或除名之情形
|
12 |
要旨:
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無明文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之,得由地方政府審酌應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
13 |
要旨: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前之第 33 條與現行第 36 條規定,有關收取費用之主體、提撥費用之義務對象、義務內容等並無不同,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14 |
要旨:
有關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原訂之行政規則轉化為縣行政規則後,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示之各項解釋令、函是否仍可援用案
|
15 |
要旨:
有關已定有停車場管理收費自治條例可否再制定相關自治條例
|
16 |
要旨:
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自行訂定其辦理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之依據等規定,核屬地方自治事項,得就該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規範之
|
17 |
要旨: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規約,僅作形式之審查,惟地方政府自得就建築管理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範予以管理
|
18 |
要旨: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乃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制定之法規,雖名為規則,惟其法制作業程序係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其法律性質與法形式名為「自治條例」者相同
|
19 |
要旨:
為「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係屬法規命令、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乙案
|
20 |
要旨: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法所稱「其他法律」不包含經地方議會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
|
21 |
|
22 |
要旨:
市場以外攤販應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並經核發後始得營業,無證攤販於保護區土地或國有土地上營業,主管機關均得依法取締
|
23 |
要旨:
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所稱廟會是否包含宗族祭典、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範圍、以自治條例規範大型群聚活動須事先申請或報備,並於違反時處罰之,是否牴觸憲法原則等疑義
|
24 |
要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
25 |
要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26 |
|
27 |
要旨:
未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除依規定辦理者外,得比照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28 |
要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
29 |
要旨:
修正「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自治條例」,事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之適用說明
|
30 |
要旨:
關於現行地方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得否歸類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三項所稱「法律」之範圍乙案
|
31 |
要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2 條、第 4 條條文修正」之意見
|
32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
33 |
要旨:
法務部就「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
34 |
要旨:
法務部就「桃園巿發展低碳綠色城巿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
35 |
要旨: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 章相關規定適用
|
36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
37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花蓮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
38 |
要旨: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就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制定自治法規是否適法疑義
|
39 |
要旨:
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
40 |
要旨:
關於自治條例公布生效日期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
|
41 |
要旨:
直轄市政府擬以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限制人民權利,是否有違法律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
|
42 |
要旨:
關於新竹縣政府既定有「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則有關縣內文化財團法人的設置即應受其拘束,其有違反者,則依民法第 33 條等規定,就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43 |
要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44 |
要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民法第 62 條等規定,如地方政府所轄文化法人於監督自治條例施行前成立,其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仍應優先適用章程規定,如逕認該文化法人董、監事已當然解職,並另行推薦董、監事者,核與上述規定似有未合
|
45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在法規適用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雖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主管機關為裁罰管轄機關
|
46 |
要旨: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部分,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
47 |
要旨:
有關機關內法規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其所屬單位之法規修正案,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或相關利益迴避之規定說明
|
48 |
要旨:
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之「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其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要件似欠明確,且其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建請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
49 |
要旨: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所生之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稱「管理機關」應以依法律對該等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權責之機關,為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
|
50 |
要旨:
有關商品標示抽查業務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合法性事宜疑義一案
|
51 |
要旨:
有關領有「使用牌證」拼裝車之管理適用規定疑義
|
52 |
|
53 |
|
54 |
要旨:
有關已定有停車場管理收費自治條例可否再制定相關自治條例
|
55 |
要旨:
申請興建農舍臨接道路是否屬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判定疑義案
|
56 |
要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25、63、64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非法工作外國人之罰鍰處分到繳率偏低,因外國人以遣返而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致無法執行,非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不力所致
|
57 |
要旨:
有關電桿、變電箱、站牌等設施之清理維護權責疑義
|
58 |
要旨:
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產生之廢棄物,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相關清理費用之必要者,應由縣(市)主管機關而非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
|
59 |
要旨:
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送議會審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