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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綠島鄉公所擬向入鄉遊客徵收清潔維護費之適法疑義
2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事業務項下之議事運作經費,其支用應以與代表會議事運作具有直接關係之經費為範圍,且不得編列經費補助或捐助各團體私人辦理攸關社會服務及其他非屬立法機關職權之事項
3
旨:
代表會編列之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係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按財政狀況決定實際編列數額;至於國內經建考察費、國內旅費、機要費等經費並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如地方政府因應財政考量未予編列,尚不牴觸相關法律
4
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依法廢止後,原依規定調解委員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之法源依據疑義一案
5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6
旨:
調解時有因當事人一方不出席等情事致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該調解期日出席費之發給,屬地方自治範疇,相關單位得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7
旨: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之出差旅費報支,宜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地方自治精神,於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依權責自行核處
8
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依法廢止後,原依規定調解委員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之法源依據疑義一案
9
旨:
關於鄉 (鎮、市) 清潔隊移撥至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相關法制疑義
10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其收費標準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以自治規則定之
11
旨:
地方政府申請籌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疑義
12
旨:
地方財產之經營、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故各地方政府對於公有租地租金之收繳、支付方式等事項,應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並據以辦理
13
旨:
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若地方政府依管理需求訂定下水道內暫掛纜線之規範,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14
旨: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為市長,村(里)長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為防火巷之用,同步向該中心回報,此時村(里)長亦受國家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非獨立性活動,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應為行政助手
15
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6
旨:
103.01.29 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83-2 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 8 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17
旨:
法務部就「海洋基本法草案」,有關數字使用、年份及法律體系等事項,及相關法理與檢討修法體例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18
發文字號:
旨:
鄉鎮市調解行政法律業務應否去任務化疑義
1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自治權限範圍疑義
20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23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21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法務部並無相關規定
22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23 條規定參照,各鄉、鎮、市長於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即得將增訂每一鄉鎮市至少有一名原住民調解委員建議列為遴選時優先考量,並於函送時建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遴選適當比率原住民名額擔任調解委員
23
旨: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24
旨:
函復調解委員會擔任鄉公所臨時人員後,出席費如何支領之意見
25
旨:
關於暫停調解委員會運作是否違反法令疑義
26
旨:
有關調解業務之辦理及其相關預算之編列疑義
27
旨:
因考量債務強制執行無實際效益而欲免除損害賠償之利息部分,涉及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項,宜由該鄉(鎮、市)依法本於職權審認
28
旨:
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因調解委員於開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
29
旨:
法務部說明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案
30
旨: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疑義
31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32
旨:
關於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系爭路段位屬鄉轄範圍之村里道路,性質上雖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及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之「市區道路」,惟其道路及附屬設施之管理單位,亦應適用上開規定及原則一同定之,即系爭路段及其涵洞暨相關標誌,應由該鄉公所養護管理之
33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得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或其他依據訂定管理事項 1 節
34
旨:
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縣鄉(鎮、市)公所得否依地方制度法制定有關市場委託經營管理之自治法規疑義
35
旨:
第一則公有市場委外經營後,其零售市場內攤舖位之分租、轉租、轉讓、自治組織、承租人管理、罰則,可否一併委由受託廠商辦理,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則有關鄉(鎮、市)公所於授權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相關授權條款未經訂定實施前,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自行經營及處分公有市場之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
36
旨:
函示鄉(鎮、市)公所訂定關於零售市場管理之自治條例時,應依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修訂
37
發文字號: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38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39
旨:
無業鄰長加保疑義
40
發文字號:
旨:
申請興建農舍臨接道路是否屬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判定疑義案
41
旨:
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產生之廢棄物,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相關清理費用之必要者,應由縣(市)主管機關而非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
42
旨:
有關貴所前鎮長申請因公涉訟輔助准駁權之決定機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43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公有宿舍管理不得牴觸「事務管理規則宿舍借用契約」,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
44
旨:
各鄉(鎮、市)民代表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餽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其所需經費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可由「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45
旨:
修正「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備註 5 所列主管機關之範圍
46
旨:
有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十二、 ( 二) 7之規定是否規範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之急難救助預算業務疑義
47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為加強照顧退休人員晚年生活及聯繫感情,編列補助退休人員聯誼會舉辦各項活動經費,是否妥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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