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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某縣政府發函將空白建築執照交各鄉鎮公所,由其審查後,以縣政府名義核發,並經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嗣後發現所核發之該建築執照違法,縣政府乃發函該鄉公所請其辦理撤銷,該鄉公所遂以其機關之名義撤銷前已核發之建築執照,原告對該撤銷建築執照之處分書聲明不服,應以縣政府或鄉公所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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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甲係經祭祀公業依規約選任之管理人,然未經民政機關(單位)准予備查,其以祭祀公業代表人身分,為具領祭祀公業土地徵收補償費,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抗辯原告代表人甲未經合法備查程序,非合法代表人,且依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九點規定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始得由管理人具領,爭執甲無權代表祭祀公業,則法院應否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先裁定命祭祀公業補正合法代表人?抑或逕行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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