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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直轄市都市計畫擬定、審議及執行之自治事項疑義
2
旨:
關於各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之修 (訂) 案件,函送「上級政府」備查時,是否由臺灣省政府備查疑義
3
旨:
鄉(鎮、市)市公所發布自治規則,未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之法效性疑義
4
旨:
縣自治事項及中央委辦事項委辦鄉(鎮、市)疑義
5
旨:
下級自治團體將權限部分移轉上級自治團體辦理,非屬地方制度法之委辦
6
旨:
委辦之定義及辦理程序
7
旨:
縣政府可否以組織自治條例,作為將權限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之依據
8
旨:
地方政府依據規費法訂定各類收費標準表,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公告施行
9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或選務機關收到市政府函文辦理補選之公文收文日起算疑義
10
旨: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前之第 33 條與現行第 36 條規定,有關收取費用之主體、提撥費用之義務對象、義務內容等並無不同,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
旨:
縣政府如欲將墳墓違規案件之取締及處理業務委由鄉公所辦理,應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19 條等規定,於縣自治條例中明定
12
旨:
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表示意見案
13
旨:
關於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基準第十一點規定自行訂定之查估依據,是否應以自治法規方式制定,並送議會審議乙案
14
旨:
關於臺中縣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府地權字第二三四四七三號函疑義乙案
15
旨:
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移轉土地權利案件
16
旨:
縣市政府如欲將部分建築管理業務授權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以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得為之
17
旨:
各縣(局)政府得依據建築法第 27 條規定,委由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核發建造執照、施工管理、核發使用執照等事項,因其性質係屬委辦,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之適用,故各縣(局)政府於委辦前應以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縣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得為之
18
旨:
有關擴大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審議核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案件之規模與範圍,及目前縣(市)政府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等公告事宜
19
旨:
依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將其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或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之規定
20
旨:
開發非都市土地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依區域計畫法經擬定機關許可審議,面積規模於 30 公頃以下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審議核定。受委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設置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21
旨: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 10 點之「核定」,與同要點第 13 點之「備查」,非僅用語不同,所代表法律意義亦異,「核定」,指主管機關對所陳報之事項,必須審查決定,俾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22
旨:
住宅業務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故直轄市得自行訂定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自治條例,並將資金來源、用途等事項明定於該自治法規
23
旨:
有關函詢「南投縣政府辦理『臺二十一線133K沙里仙至東埔路段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處分對象疑義
24
旨: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公告內政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
25
旨: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公告委辦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辦理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
26
旨: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之相關事項
27
旨: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等規定,公告辦理轄內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基礎調查及相關通知公告事項之受託機關
28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等規定,公告內政部委辦地方政府辦理轄內重要濕地之相關事項
29
旨:
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若地方政府依管理需求訂定下水道內暫掛纜線之規範,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30
旨: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如欲將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之處罰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於市區道路管理相關自治法規中明定之
31
旨:
民眾如於市區道路範圍內擅自設置固定式斜坡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勒令拆除之並處以罰鍰,若民眾逾期不履行拆除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再處以行政罰
32
旨:
核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並非為促參法所規範之主辦機關,除有該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經主辦機關委託辦理之情形外,其主辦之公共建設計畫不適用促參法
33
旨: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15-1 條等規定,核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或檢討變更案件類型
34
旨:
內政部以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7610 號公告,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營造業之登記管理業務,故有關營造業違反營造業務之處分,即應由地方政府以自己名義為之,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35
旨: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為市長,村(里)長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為防火巷之用,同步向該中心回報,此時村(里)長亦受國家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非獨立性活動,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應為行政助手
36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國定大坌坑及十三行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01 起至 109. 12.31 止
37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01 起至 109.12.31 止
38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國定鳳鼻頭(中坑門)及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 01 起至 109.12.31 止
39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01 起至 109.12.31 止
40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國定大坌坑及國定十三行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4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4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4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44
旨:
文化部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國定大坌坑及國定十三行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45
旨:
文化部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46
旨:
文化部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國定鳳鼻頭(中坑門)及國定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47
旨:
文化部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 .01.01~111.12.31 止
48
旨:
文化部委辦連江縣政府辦理國定亮島島尾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49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01.01~112. 12.31 止
50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國定鳳鼻頭(中坑門)及國定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 01.01~112.12.31 止
5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01.01~112.12.31 止
5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連江縣政府辦理國定亮島島尾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01.01~112.12.31 止
53
旨:
文化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國定鳳鼻頭(中坑門)及國定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54
旨:
文化部公告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55
旨:
文化部公告委辦連江縣政府辦理國定亮島島尾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56
旨: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57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所稱「團體」,係指依法令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團體,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等均含括在內
58
旨:
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8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有關發掘報告完成與否,本屬應就發掘計畫書內容,依事實認定問題,並無審查問題,應由主管機關本其權責針對主管事務依法完成確認及相關程序
59
旨:
依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30 條等規定,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公益信託許可監督及相關書表格式
60
旨:
依據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等規定,文化部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部校外文化體驗計畫」相關業務
61
旨:
依據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7 條等相關規定,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推動表演藝術青年席位振興方案相關業務
62
旨:
103.01.29 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83-2 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 8 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63
旨:
關於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課處罰鍰事項得否授權各鄉鎮公所辦理疑義
64
旨:
關於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侵害地方自治權,有違憲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意旨,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65
旨:
有關依公司法第 7 條規定將業務委託「直轄市政府」,其再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任之規定
66
旨:
有關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限度,囑本部會商相關機關重新檢討調整乙案
67
旨:
關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委託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業務,直轄市政府將該項業務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其所作成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68
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發布實施後,應由何單位受理農舍申請案會議決議
69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 4 條修正條文乙案」之意見
70
旨:
法務部就「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修正草案之第 4 條、第 6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0 條條文個別內容,及第 5 條、第 14 條條文文字修正」之意見
7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3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72
旨:
行政機關若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係屬公法人,從而與行政程序法「委任」要件未合,又因部落非屬民間團體或個人,與「行政委託」亦不相符,至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上之「委辦」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73
旨:
法務部就有關彰化縣政府函報修正「彰化縣農地保護自治條例」條文(草案)乙案之意見
7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陳請撤銷台中縣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府地權字第二三四四七三號函准收回自耕之行政處分管轄權疑義乙案
7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臺灣省政府輔導省級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輔導管理事項可否受理新設基金會申請案之疑義
76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4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8 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定
77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8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78
旨:
土地法第 25 條、行政程序法 1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等參照,如畸零地或小規模以下公有土地處分通案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免報經行政院核准,雖可節省行政程序,惟授權無相關法律依據,尚不符合「委任」、「委託」或「委辦」要件等相關規定,法理依據有待斟酌,又恐形成被監督者自我核准情形,而與立法目的有悖,故不無疑義
79
旨:
民法第 80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4 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80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等規定參照,鄉(鎮、市)公所不得自行增減聘任人選或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且調解委員法定任期為四年,並無得以決議變更法定任期之規定;又鄉(鎮、市)長重新提出應聘人數加倍名單,函請再次審查,管轄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是否受理共同審查並遴選,應視調解業務執行情形分別處理;另各鄉、鎮、市對調解委員會委員人數,原可因應地方需求於法定人數範圍內增加遴聘,以應地方調解業務之需求
8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其他機關,另「中央委辦」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屬地方制度法規定範疇
82
旨: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83
旨:
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規定,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委辦」
84
旨:
關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核發業務委由鄉鎮市公所或特定區管理機關辦理疑義
85
旨:
函詢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於受託管理期間發生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形其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86
旨:
參照民法第 807 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 806 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8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上級政府委託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之轄區,如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非屬上開規定範疇,性質上似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委辦事項,故法律適用疑義,宜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意見
88
旨:
公路法第 3、6、11、26 條項規定參照,有關縣道、鄉道管理、修建工程及養護權責機關為縣(市)政府,且必要時,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或管理,又得否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給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管理,公路法並未規定,此涉及該法有關規定解釋適用及合理性判斷問題,宜詢主管機關意見
89
發文字號:
旨:
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不具監督權限,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之規定
90
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91
旨:
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
92
旨:
委由其他機關辦理之工程建設業務,過程中如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時,當回歸各該事項所應適用之法規,以定其處分機關
93
發文字號:
旨: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等規定
94
旨:
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委辦直轄市暨縣(市)政府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相關石油設施費用、運輸費用及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業務事項
95
旨: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縣市政府始得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該許可證始生法定效力,又在法律性質上核定層級為中央主管機關
96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地方制度法公告自 103.07.14 起,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97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98
旨: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99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自 105.07.01 起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
100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自 106.01.01 起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
101
旨: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102
旨:
公告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等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103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可否自行訂定「臨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1 案
104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得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或其他依據訂定管理事項 1 節
105
旨:
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土地受限補償金業務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106
旨:
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土地受限補償金業務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107
旨:
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經濟部水利署委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辦理該縣轄內一般性海堤巡防工作及違法案件之取締,並自 105.12.08 生效
108
旨:
公告經濟部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筏子溪 7K+053~7K+108 河段之部分河川管理事項與用地取得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109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依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點規定,審議貴局提送之交通運輸費率案,並未超越設置要點授權之範圍
110
旨:
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臨時性工程,使用臺南縣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道路之申請及許可作業,由臺南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111
旨:
無涉及道路挖掘之各項臨時性工程,使用臺南縣轄內縣道時,請向臺南縣政府工務處提出申請許可,若是使用縣內各鄉(鎮、市)轄內鄉道、市區道路時,則向該管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許可
112
旨:
公告苗栗縣委辦(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受理轄區內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相關業務
113
旨:
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表示意見案
114
旨:
農業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115
旨:
有關地方政府得否以「委託」、「委任」及「委辦」等方式,將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業務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審核疑義
116
旨: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117
發文字號: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及許可登記證核發事項
118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面積未滿十公頃休閒農場之籌設展延、變更經營計畫書、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及停業、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等事項,溯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119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等相關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辦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有關業務行政處分權限劃分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執行等相關事宜
120
旨:
公告勞動部「103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2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121
旨:
公告「勞動部 103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包含職類、術科單位及級別
122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123
旨:
公告勞動部「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1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124
旨:
勞動部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法律公告 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2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
125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勞動部「104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126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105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及「105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
127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105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1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128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105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2 梯次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129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106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6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
130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106 年度第 1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131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公告「105 年度第 3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新增單位一覽表
132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106 年度第 1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新增單位
133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106 年度第 2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一覽表
134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107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7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
135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自 104.07.01 至 107.06.30
136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岡山就業中心業務,自 104.10.01 至 107.09.30
137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重就業中心業務,自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138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店就業中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139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就業中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140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自 105.01.01 至 107.12.31
141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壢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自 105.03.01 至 108.02.28
142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6.10.01 至 109.09.30
143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等規定,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重、新店及板橋就業中心業務事項
144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岡山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7.07.01 起至 110.12.31 止
145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沙鹿、豐原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
146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壢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8 .03.01 至 110.12.31
147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148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三重及中和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149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及中壢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150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151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辦理豐原及沙鹿就業中心業務,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辦理臺中就業中心業務
152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三重及中和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153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及中壢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154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155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沙鹿及臺中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156
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5 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4、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推動設立庇護工場係屬權責,審核公法人所提申請及發給許可證
157
旨:
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興辦之工程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 條種類及規模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自 104 年 5 月 5 日起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158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59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0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桃園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1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苗栗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2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屏東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3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4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花蓮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5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6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地面水體劃定水區及水體分類事項委由高雄市政府辦理
167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6 條第 2 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苗栗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等事項
168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 107.07.01 起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案件之停徵結算及溢繳退費等相關業務
169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 111.03.26 起,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營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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