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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各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之修 (訂) 案件,函送「上級政府」備查時,是否由臺灣省政府備查疑義
2
旨:
代表會編列之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係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按財政狀況決定實際編列數額;至於國內經建考察費、國內旅費、機要費等經費並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如地方政府因應財政考量未予編列,尚不牴觸相關法律
3
旨: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支應之村里長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至得否於年度結束前再辦理費用核支,則屬鄉鎮市之財務收支及管理自治事項,得本於適法性及合理性原則辦理
4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5
旨: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之出差旅費報支,宜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地方自治精神,於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依權責自行核處
6
旨:
依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將其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或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之規定
7
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8
旨:
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代表國庫催告
9
旨: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10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國定大坌坑及十三行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01 起至 109. 12.31 止
1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01 起至 109.12.31 止
1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國定鳳鼻頭(中坑門)及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 01 起至 109.12.31 止
1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等關規定,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01.01 起至 109.12.31 止
14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國定大坌坑及國定十三行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15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16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17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0.01.01~110.12.31 止
18
旨:
文化部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國定大坌坑及國定十三行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19
旨:
文化部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20
旨:
文化部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國定鳳鼻頭(中坑門)及國定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21
旨:
文化部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 .01.01~111.12.31 止
22
旨:
文化部委辦連江縣政府辦理國定亮島島尾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1.01.01~111.12.31 止
2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定 Blihun 漢本及國定丸山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01.01~112. 12.31 止
24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國定鳳鼻頭(中坑門)及國定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 01.01~112.12.31 止
25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臺東縣政府辦理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01.01~112.12.31 止
26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8 條第 2 項等規定,委辦連江縣政府辦理國定亮島島尾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期間自 112.01.01~112.12.31 止
27
旨:
依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30 條等規定,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公益信託許可監督及相關書表格式
28
旨:
依據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等規定,文化部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部校外文化體驗計畫」相關業務
29
旨:
依據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7 條等相關規定,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推動表演藝術青年席位振興方案相關業務
3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3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區公所是否為自治機關疑義
32
旨:
民法第 80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4 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33
旨: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34
旨:
參照民法第 807 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 806 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3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非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為限。又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36
旨: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疑義
37
旨: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38
旨:
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之委辦事項
39
旨: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40
發文字號: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及許可登記證核發事項
41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面積未滿十公頃休閒農場之籌設展延、變更經營計畫書、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及停業、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等事項,溯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42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等相關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辦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有關業務行政處分權限劃分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執行等相關事宜
43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自 104.07.01 至 107.06.30
44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岡山就業中心業務,自 104.10.01 至 107.09.30
45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重就業中心業務,自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
46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店就業中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47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就業中心業務,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48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自 105.01.01 至 107.12.31
49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1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壢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自 105.03.01 至 108.02.28
50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6.10.01 至 109.09.30
51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等規定,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重、新店及板橋就業中心業務事項
52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岡山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7.07.01 起至 110.12.31 止
53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沙鹿、豐原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
54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壢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8 .03.01 至 110.12.31
55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56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三重及中和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57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及中壢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58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59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辦理豐原及沙鹿就業中心業務,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辦理臺中就業中心業務
60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板橋、三重及中和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61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委辦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及中壢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62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63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辦理豐原、沙鹿及臺中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64
旨: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5、 14 條,勞方當事人如非工會,而係勞工個人或多數人時,因機關無組織隸屬之上級機關,且該爭議如經調解成立,無團體協約之效力
65
發文字號:
旨:
村里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涉訟輔助事項,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宜由上務及交辦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
66
旨:
有關貴所前鎮長申請因公涉訟輔助准駁權之決定機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67
旨: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受付款憑單
68
旨:
各鄉(鎮、市)民代表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餽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其所需經費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可由「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69
旨:
修正「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備註 5 所列主管機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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