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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泰國籍女子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惟仍應於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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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國籍歸化事件得否以附款作為追蹤、查核之手段,內政部應先探視國籍法第 9 條之但書,立法者是否基於國籍歸化之特殊性,所為之相應特別設計,倘若,該事件可為附款,即如當事人已確實喪失原有之國籍,僅未補送相關證明之文件,行政機關是否亦應廢止其歸化許可處分則建請貴部審慎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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