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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歸化國籍是否應予撤銷,係屬主管機關職權範圍,一般民眾尚無公法上請求權,人民之請求撤銷許可,其性質僅屬促請行政機關發動職權,行政機關之函覆,亦僅為事實敘述,而非行政處分。且參照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9 條等規定,於外國人歸化後 5 年內,行政機關如發現其於歸化前有犯罪紀錄,雖得撤銷歸化許可,然本件歸化人實係於歸化後方生犯罪紀錄,自不能以上開規定相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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