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4999人
1
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其真偽,而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如對於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加以調查,並將其判斷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或認定事實徒憑臆測而不憑證據者,即構成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如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內容不符者,則屬同款所謂判決理由矛盾。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事審議委員會受民事法院之委託進行醫療糾紛鑑定,作成之「鑑定報告」,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之「政府資訊」。鑑定並未對涉訟當事人開啟行政程序,彼此間並無行政程序之關係存在,涉訟當事人即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使卷宗閱覽權,鑑定機關亦無自行決定逕向涉訟當事人提供鑑定資料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均為資訊提供之規範,其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使人民在法規要件下,享有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權利,故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如該政府資訊為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申請之資料屬未歸檔之案件,行政機關亦應依普通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審查,始符資訊公開原則。上開檔案序號 7、9、12、13 資料部分雖尚未歸檔,然原告申請書已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各款規定應載事項,是原公共工程處就此部分,亦應依職權適用法規,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審查,尚非得逕以尚未歸檔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又此部分固未符檔案法規定,然是否符政府資訊公開法尚未經原公共工程處審查,是屬原公共工程處(由被告工務局承受業務)之第一次處分權範疇,本院不得自行代為認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請求閱覽之資料,包括里建設基金收支明細、里綜合紀錄簿、收發文簿、財產登記簿、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機關補助里之所有經費明細,係屬於機關內部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尚不得提供閱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尚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而所謂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是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