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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於申請閱覽或複印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2
旨:
修正「內政部檔案申請閱覽須知」及「申請閱覽作業流程圖」
3
旨:
修正「內政部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4
旨:
修正「教育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第三點
5
發文字號:
旨:
訂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6
旨:
如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閱卷,須符合行政程序法及本府閱卷作業要點就申請人資格限制之規定,亦即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檔案法第 22 條規定已屆滿 30 年開放期限之國家檔案,主管機關應否再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予以審查疑義
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10
旨: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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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並視具體個案所申請之資料,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2
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13
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14
旨:
訴願案件如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自應優先適用第 17 條及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15
旨: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當事人資料之適法疑義
16
旨: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17
旨:
參照檔案法第 22 條等規定,已屆滿三十年開放期限之國家檔案,主管機關應否再予以審查,因基於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及體系解釋,自宜採肯定之見解
1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9
發文字號:
旨:
第一則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五十四點規定:「…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是否與現行規定不合? 第二則機密文書中,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競合時,如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長於國家機密保密期限,遇國家機密解密,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尚未解密時,應如何處理?例如人民申請調閱國家機密檔案之問題 第三則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定期限 (十年) ?應否設限?
20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與檔案法第 17 條、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適用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2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檔案法第 18 條第 5 款適用之疑義
23
發文字號:
旨:
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依檔案法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24
發文字號:
旨:
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規定辦理,但仍得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視個案開放提供使用
25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範疇是否含檔案法第 1 條及第 18 條之指導及適用爭議認定疑義
26
發文字號:
旨: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2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大部函轉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釋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索取法人董事會議紀錄,是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逕予提供一案
2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所詢檔案經調閱後之管理方式、土地登記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及檔案申請應用事項一案
29
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
30
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資訊公開及卷宗閱覽須知」
31
旨:
公告「行政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32
發文字號:
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33
發文字號:
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34
旨:
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35
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36
發文字號:
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37
發文字號:
旨:
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
38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或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辦理
39
旨:
銓敘部無法依個人申請提供他人是否經銓敘審定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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