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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係有關行政程序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之規定,而檔案法第 17 條則旨在規範政府機關檔案資訊之公開,其公開對象為「一般大眾」,應就具體個案分別情形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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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修正「內政部檔案申請閱覽須知」及「申請閱覽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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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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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訂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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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如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閱卷,須符合行政程序法及本府閱卷作業要點就申請人資格限制之規定,亦即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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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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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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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檔案法第 22 條規定已屆滿 30 年開放期限之國家檔案,主管機關應否再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予以審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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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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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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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訴願案件如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自應優先適用第 17 條及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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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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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個別民意代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得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而政府資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仍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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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參照檔案法第 22 條等規定,已屆滿三十年開放期限之國家檔案,主管機關應否再予以審查,因基於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及體系解釋,自宜採肯定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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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與檔案法第 17 條、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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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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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規定辦理,但仍得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視個案開放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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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範疇是否含檔案法第 1 條及第 18 條之指導及適用爭議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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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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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有關大部函轉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釋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索取法人董事會議紀錄,是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逕予提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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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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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資訊公開及卷宗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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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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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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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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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要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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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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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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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銓敘部無法依個人申請提供他人是否經銓敘審定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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