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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立法者認為訴訟卷宗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定義之政府資訊,只是因為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時,因而優先適用之,然於刑訴法無規定時,由於政資法立於基本法地位,本身就有補充其他法律欠缺之作用,政資法或檔案法自然填補其空缺。在現行法制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關於律師就刑事判決確定後刑事案件卷宗之閱卷規定,實質上即為檢察機關在執行政資法或檔案法之具體規定,此觀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明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非常上訴,得就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節甚明。從而,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以聲請再審為目的之閱覽訴訟卷宗案件的准駁,應依刑訴法規定辦理;除此之外,現行刑訴法並無特別規定,即應回歸檔案法或政資法之適用。(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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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除應視其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外,倘該政府資訊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指「個人資料」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然不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之資訊,均以申請時行政機關持有或管領該等資訊之狀態中為前提,若被申請機關無作成或取得且存在包括個人資料在內之政府資訊,自無資訊可以提供,申請人之申請即無從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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