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327182人
1
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該條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料提供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茍無一先行之行政程序存在,僅為訴訟之須,即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本件上訴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主張被上訴人之醫護人員於病患管理上有過失及怠忽職務之情事,主張為訴訟之需要,向被上訴人申請相關資料。足見於上訴人為本件申請前,並無一先行之行政程序存在,其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而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即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旨:
按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起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建築許可之建造執照,起造人方得依核准範圍建造建物,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之使用執照,使起造人俾得接通水電使用建物,並向地政機關為申請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均屬主管機關對於人民之授益性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撤銷其對於人民之授益性行政處分,自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19 條之規定。又該規定所謂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為不值得保護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之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係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若前開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譬如,原處分機關之作成行政處分,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有十足之權限,非依恃受益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者,縱受益人提供之資料或陳述出於不正確或不完全,仍不得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
裁判字號:
旨:
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若是在現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修正施行後入學者,適用該條新修正規定,按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合計總金額之 2 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