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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間為移文之表示而同時副知陳情人、或將訴願案件移由主管機關管轄之機關間內部職務上表示,以及依訴願法規定檢卷答辯並副知訴願人知悉、或通知訴願人訴願決定業已終結並隨文檢還訴願補充理由書件副本等,性質上均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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