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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職業工會會員於 97 年 12 月 31 日申請離職退保並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其屬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所稱之「請領」,符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定,而為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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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職業工會會員離職退保並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因職業工會未及寄出申請書,除符合「97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勞保老年給付申請」要件外,如能提出「投保單位延誤寄出申請書」及「勞保被保險人當事人無從預見且不可能採取必要之行為避免延誤」等事實證據,亦得納入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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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有關保費補助資格之認定與生效期間,係依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原則上溯及受理申請日之當月份發生核定資格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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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民年金法修正之第 7 條第 2、3 款等規定雖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惟其適用對象仍應以該修正條文於 100 年 7 月 1 日公布生效時尚存活者為限;又為符合公平原則,凡新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且符合資格者,均應自申請當月發給;另國民年金與農民健康保險關於生育給付之保險事故既屬同一,即適用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就國保與農保間擇一請領;至於國民年金法於 100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 65 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因其已參加農保,即非屬國保之納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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