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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如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納者,應向其配偶處以罰鍰,不得以被保險人聲明不列入保險年資或日後願意補繳保費而得主張免除罰鍰。又配偶間僅對於本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保險費欠費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若為被保險人婚前或前段婚姻存續期間之欠費,現任配偶自無需負連帶繳納義務。另配偶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欠繳保費負連帶繳納義務,縱該配偶嗣後與被保險人離婚或已繳清欠費,繳納罰鍰之處分仍為有效,而不得請求撤銷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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