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財政部在合作社主管機關內政部之催促下,調整其原來於 73 年 10 月 19 日函釋法律見解,而增加承認「共同分級計價運銷」及「結價運銷」二種類型之共同運銷模式應符合免稅免罰之情形。原告系爭銷售行為是否為「農業團體對農產品之共同運銷行為」,在財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本有諸多爭議,且原告係依法組設之合作社組織,為配合農政主管機關政策,以農民組織方式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以提昇農民所得,其所銷售之乾燥香菇,是否屬「加工」製品?是否免營業稅?並無相關法令予以明定。故原告對此法律定性並無認識可能,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亦無期待其有違法性認識之可能。原告對於銷售系爭產品,以免稅產品申報,並無故意或過失可歸責於原告之情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