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652544人
1
裁判字號:
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係依廢止前之紅十字會法成立而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之團體。廢止前紅十字會法並未就其存續期間或解散事由予以規定,則其法人人格自不會因為紅十字會法的廢止而當然消滅,亦不會因此合致主管機關或法院得依法命廢止許可或解散之要件。
2
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機關以單掛號方式郵寄處分書,卻未留存送達回證,且其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向應送達處所送交原處分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有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尚難認已合法送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