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199664人
1
裁判字號:
旨:
政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備案者,主管機關之決定將影響該政黨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之權益,故否准備案申請之決定,性質上為消極之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旨:
以河川地作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惟該許可既非由當事人申請取得,即不能認為已履行實現函文之附款條件。而水利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河川管理,得要求由取得河川地使用許可之當事人申請場地使用許可。因此,非以自己名義申請取得許可,即不能認為已經實現函文所附條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