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13865人
1
裁判字號:
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係依廢止前之紅十字會法成立而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之團體。廢止前紅十字會法並未就其存續期間或解散事由予以規定,則其法人人格自不會因為紅十字會法的廢止而當然消滅,亦不會因此合致主管機關或法院得依法命廢止許可或解散之要件。
2
裁判字號:
旨:
機關或團體若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即不得免納所得稅。而「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係指機關或團體限於經營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始符合免稅要件,至於是否與機關團體創設目的有關,應視機關或團體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之性質而定。因此,機關或團體自難僅以其有經營往生互助事項之事實,為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適用對象,即可不論其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之性質,遽認「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其經營往生互助事項所得免納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商業團體屬公益社團,其會務之運作,如理監事改選久懸不決,致有妨害公益情事,主管機關自得衡量妨害公益情事之相關因素及得為之有效行政監督措施而為該條整理處分。經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介入對商業團體為整理處分者,主要是發生對商業團體進行強制整理之法律效果,而理事、監事職權當然停止係屬附隨發生之法律效果,此乃整理處分之事物本質。次按理事會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是否符合法令或章程規定,決定通過審查,自屬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5 點至第 8 點規定須由法人才能申請辦理往生互助會登記、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並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同原則第 17、18 點規定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的會員名冊、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財務收支情形;對於違法團體,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處分。可知其規範主要目的係為杜絕惡性倒閉詐財、設死亡賭局及利用生病老人做人頭四處入會詐財等社會亂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為行政法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具合目的性,並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 7 點第 2 款規定,社會團體之申請書表上記載名稱、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顯不相稱者,應認申請不合程式而駁回之。本件行為人申請成立環境能源保護協會,然申請書上所載發起人之學經歷顯與環境能源保護無關,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難謂於法無據。行政機關嗣後函覆,於要求行為人補正申請立案條件後准許辦理立案登記,即屬有利行為人之決定,且行政機關既未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5 條規定廢止許可登記,即難謂對其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主管機關就寺廟信徒名冊備查與否,涉及寺廟信徒名冊是否確定、信徒大會得否召開、得否訂定組織或管理章程等重要事項,是有關主管機關准否寺廟信徒名冊之備查,應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