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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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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3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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