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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示送達之原因,須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相當之探查,若實無公示送達之原因而行政機關仍為公示送達,其送達並非合法。又行政機關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需再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合乎公示送達之要件,非謂不問前所為公示送達是否合法,或以後情事有無變更,均得當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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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機關以單掛號方式郵寄處分書,卻未留存送達回證,且其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向應送達處所送交原處分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有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尚難認已合法送達。
3
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5 點至第 8 點規定須由法人才能申請辦理往生互助會登記、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並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同原則第 17、18 點規定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的會員名冊、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財務收支情形;對於違法團體,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處分。可知其規範主要目的係為杜絕惡性倒閉詐財、設死亡賭局及利用生病老人做人頭四處入會詐財等社會亂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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