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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5 點至第 8 點規定須由法人才能申請辦理往生互助會登記、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並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同原則第 17、18 點規定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的會員名冊、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財務收支情形;對於違法團體,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處分。可知其規範主要目的係為杜絕惡性倒閉詐財、設死亡賭局及利用生病老人做人頭四處入會詐財等社會亂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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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以河川地作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惟該許可既非由當事人申請取得,即不能認為已履行實現函文之附款條件。而水利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河川管理,得要求由取得河川地使用許可之當事人申請場地使用許可。因此,非以自己名義申請取得許可,即不能認為已經實現函文所附條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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