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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於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有關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訴訟資料或證據,足以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存在有所影響,而未於刑事裁判或不起訴處分所審酌認定,行政法院自得認定事實,而為裁判之基礎,自不受刑事裁判或不起訴處分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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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又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若行政機關裁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即毋庸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亦即裁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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