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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2
旨:
性騷擾事件倘經行政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進行裁罰,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又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至第 23 條,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執行
4
旨:
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5
旨: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6
旨:
有關臺中市議會函請釋示地方議會議員間有無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會或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適用疑義
7
旨:
有關「性騷擾申訴案、再申訴及調查案之申訴人在移送機關辦理後續調查時於執行前死亡,其調查權責疑義」乙案之說明
8
旨: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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