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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及第 527 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享 有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主組織權,為法律上具有自我負責處理自己 事務之獨立行政主體,得因地制宜自主規劃採取有效能之組織體, 遂行地方自治團體內部任務之分派及執行。又地方主管機關條款係 我國立法上以最高行政機關代替行政主體之習慣,故其規範意義應 解為直轄市與縣(市)公法人本身,僅在表明相關地方自治團體有 其管轄權限,而不應認其係限定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主管 機關,故無論是自治事項的確認或委辦事項的規定,其均屬地方自 治團體之權限,從而取得團體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 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二)警察機關受理被害人之申訴而調查性騷擾事件,同時具有行政行為 及刑事偵查行為之性質,是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提起申訴,應與告 訴等同視之,祇需有意思能力,即得為之;另被害人製作筆錄僅為 事實行為,非一般之行政程序行為,自不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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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於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有關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訴訟資料或證據,足以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存在有所影響,而未於刑事裁判或不起訴處分所審酌認定,行政法院自得認定事實,而為裁判之基礎,自不受刑事裁判或不起訴處分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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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又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若行政機關裁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即毋庸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亦即裁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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