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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案以「加害人所屬單位」為申訴對象。至「期日」之認定則以性騷擾事件發生日期時間為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2
旨: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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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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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目的,在於查明性騷擾事件加害人身分等資訊,俾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行為,如再申訴或裁罰程序,故警察機關從事此類事件調查程序,自屬該法所稱行政程序,其中警察機關調查期間末日認定,因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該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5
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5 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所為書面通知應屬行政處分,又警察機關調查結果,如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法律效果及規制力,則非行政處分
6
旨:
有關「性騷擾申訴案、再申訴及調查案之申訴人在移送機關辦理後續調查時於執行前死亡,其調查權責疑義」乙案之說明
7
旨:
有關未成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欲提起申訴,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性騷擾申訴,機關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8
旨: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9
旨:
不論是否查明加害人身分,除有法定得不受理事由外,性騷擾申訴及再申訴案件均應依法予以受理並完成調查;另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所為之書面通知,應屬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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