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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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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3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4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20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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