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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機關行使裁量權有無違法瑕疵,尚不能徒以通案裁罰基準作為判斷之唯一標準,且無從置個案特殊情節於不論,徒因原處分之裁罰與通案裁罰基準規定之裁罰標準未盡一致,即謂其有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或平等原則之裁量違法情事。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如有嚴重侵犯人性尊嚴之情形者,主管機關自應嚴肅對待,從重裁處其行政責任,方能維護國家法秩序之基本價值。經審酌托嬰中心收取費用受託照護甫滿週歲之嬰幼兒,竟放任僱用之主管人員帶領其他托育人員以違反專業倫理,侵犯人性尊嚴之手法,對甫滿週歲之嬰幼兒為虐待,被虐待嬰幼兒人數多人等情節,足見機關認定托嬰中心違規情節嚴重,於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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