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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16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規裁處行為人接受 24 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係出於行為人在家對其子實施家庭暴力之傷害,且此亦有警察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紀錄表及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案件調查報告等可查,自可認該家庭暴力行為確有實施,則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自當適法無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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