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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同一行為如同時受刑事罰、行政罰及懲戒罰所處罰,並非不得合併處罰,又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之一事不二罰原則,乃因一行為侵害單一法益時,刑事處罰即可達到懲處效果,故無須重疊法規範而多重處罰,惟同一行為侵害多法益,如認有多個違反行為,即應受多種處罰,而不受一事不二罰原則限制。故醫師一行為同時違反刑法及醫師法時,如認侵害多重法益,自得將刑事罰、行政罰及懲戒罰併合懲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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