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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1 年度辦理「花蓮縣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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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3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行政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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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政府 104 年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計畫」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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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行政罰法 31 條第 1 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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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親職教育行政處分,加註完成期限,係符合該條立法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規定,並無逾越法律規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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