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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規已賦與行政機關得單方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金錢給付之權限,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作成之處分書即可作為執行名義,以實現公法上請求權,無庸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若行政機關捨立法者之授權意旨而不為,卻向行政法院提起無效率之給付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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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作成命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係課予人民義務,不僅屬侵益處分,且在人民不依行政處分給付時,行政機關更可以直接藉由行政執行之手段使人民完成給付義務,故行政行為之形式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仍會造成干預效果,基於法治國家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行政機關如欲作成命人民給付之行政處分,不僅必須法律上已有可對人民請求給付之實體法上依據,且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作成命人民給付之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形式,始得為之,尚不得以行政機關對人民有請求權之實體法上依據,直接作為行政機關可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給付之法律基礎,否則即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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