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940016人
1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對於戶籍地址為送達,於法自屬有據。且主管機關基於文書送達所必要而蒐集個人資料,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許,然不得據此即認公務機關應窮盡一切手段,以查得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