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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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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0 號
要
旨:
縣(市)政府與身障福利機構間締結轉介安置契約,並非就人民依法申請事件而由國家以具公定力之行政處分作成之。故身障福利機構對於定型化轉介安置契約之特定約款不表認同而逕予刪除者,其法律性質乃為要約,縣(市)政府以函文表示不與締約,乃不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34 號
要
旨: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宜就經營規模、服務類型、服務項目及對象等特性與需要,依據相關法規並參考主管機關評鑑、輔導相關建議或其他參考資料,亦可觀摩其他績優機構之實務經驗,研修機構內部使用之工作手冊,以供工作人員利用。如政府發函內容僅協助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夠有效經營,並有相關法規可供查詢利用,則該函僅屬事實之敘述及理由之說明,並非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故非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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