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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0 號
要
旨:
縣(市)政府與身障福利機構間締結轉介安置契約,並非就人民依法申請事件而由國家以具公定力之行政處分作成之。故身障福利機構對於定型化轉介安置契約之特定約款不表認同而逕予刪除者,其法律性質乃為要約,縣(市)政府以函文表示不與締約,乃不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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