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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因重複領取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經函扣除其重複申領之補助費用後,是否得依信賴保護原則免予追繳乙案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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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花蓮縣政府委託並補助照護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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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公告自 102.01.01 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第 42 條第 2 項等就業權益業務委任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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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勞動部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認定,重申以投保單位所在地轄區為準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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