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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機關向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3 條規定之「庇護工場」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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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公告自 102.01.01 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第 42 條第 2 項等就業權益業務委任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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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辦理 9 7 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委託相關協會辦理「美工排版」職業訓練班及「廣播主持」職業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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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辦理 98 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委託相關協進會辦理「中式麵食製作」職業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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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辦理 9 8 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委託身心障礙團體辦理傳統手工藝製作與行銷、台灣小吃等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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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5 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4、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推動設立庇護工場係屬權責,審核公法人所提申請及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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