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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債權金額之實體爭執,執行義務人如認係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本身於成立時已違法,應就該行政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如認係執行名義成立後始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則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至於行政執行法上之聲明異議,僅為執行程序違法之救濟方法,與前二者之救濟目的及程序,均屬不同,非可混為一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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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具有權限受理重開行政程序申請之管轄機關,應為具有重開程序解消原行政處分權限之行政機關,當事人誤向無解消原行政處分權限之機關,申請重開行政程序者,該機關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此依法申請案件移送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倘若該機關未將此依法申請案件移送管轄機關,而逕予回復當事人之申請不符合重開行政程序規定者,該回復既非管轄機關所為,即不具有否准該依法申請之規制效力,至多僅為行政機關就事實經過或法規意旨之說明,並非行政處分。(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如未合法作成保護安置處分並對老人及其扶養義務人為送達者,其所衍生保護安置代墊費用之支出,即因此失卻合法性之基礎,以原處分要求扶養義務人償還該費用自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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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所謂補正,係指同一行政處分機關對於有瑕疵行政處分所為,且無效行政處分並非屬該條規定得為補正者。是由無事務權限之機關所為無效行政處分,應無從由另一有決定權限之機關對之為追認以為「補正」。(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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