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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第 44-3 條
現行條文: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44-3 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
          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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