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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新北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00.07.01 至 100.12.31 止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之一定金額
2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該市 101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之一定金額
3
旨:
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1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4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4-1 條等規定,公告 102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之一定金額等標準
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3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最低生活費,分別為每人每月新臺幣 1 萬 2,439 元、1 萬 8,659 元整;及家庭財產之一定金額動產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11 萬 2,500 元
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3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複查之時間、地點以及相關對象之資格限制
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4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新臺幣 1 萬 2,840 元;中低收入戶為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 1 萬 9,260 元
8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3.10.01 日起至 103.12.31 日止辦理 104 年度有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等項目之複查
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辦理 105 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複查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6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之一定金額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6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複查期限至 105.12.31 日止
1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7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7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14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7.10.11 日起公告「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強段 859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1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8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1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9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辦理 109 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1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10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10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2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11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2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12 年新北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2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12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2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13 年新北市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24
旨:
新北市政公告 113 年度新北市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複查
25
旨:
社會救助法第 4、4-1、44-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參照,社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6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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