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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68 號
要
旨:
依內政部函釋,有關九二一集集大地震災民死亡慰助金之申請,其應備文件含申請書、死亡證明書等,發放對象具領人順序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他共同生活戶扶養義務人,是申請九二一震災慰助金,應有具領人依上開規定向被告申請,被告僅為受理慰助金申請及發放機關,依行為時法令及內政部函釋意旨,尚無主動調查轄區內災民失蹤人口,並通知失蹤人之近親向其申請慰助金之義務,故原告就此並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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