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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係以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行政規則,其中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之一般性規定,僅單純發生對內之法律效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無涉者,固非屬上開圖利罪所指之「法令」。惟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至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執行者,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結果,亦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亦應認屬上揭圖利罪所指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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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規定,對於主管、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或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利益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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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照社會救助法第 1 條所敘明之立法目的,係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因此各該所規範者,應係基於保護的補助性性質為之,故為符合該種屬補充之補助,申請人自須符合相關之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時,始稱符合申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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