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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本案處分書並未向應受送達人為送達,且收領之受雇人係應受送達人以外之人,從而行政處分對於尚未合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更正處分書並送達或不獲會晤時由其受雇人收受,始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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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 9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
3
旨:
臺北縣政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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