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10610人
1
旨:
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生效
2
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與修正該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及觀光傳播局辦理之
3
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關於「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及「性騷擾加害人」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將委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辦理之
4
旨: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所指「其他收容處所」,是否適用於中途之家等處所之疑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