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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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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與修正該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及觀光傳播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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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關於「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及「性騷擾加害人」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將委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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