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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4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可知更正行政處分,並非處分機關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處分,而係將處分書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處分書中所表示者,與處分機關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處分書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亦即原處分之效力,不因更正而受影響。故原處分若有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乃屬行政處分違法之問題,而非屬上開法條規定「顯然錯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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