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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3103 號
要
旨:
按行為時醫療法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5 條規定係在規範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財產及資金之管理使用,納稅義務人以 82 至 85 年度之結餘款所購置之固定資產,自屬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應依醫療法之規定管理使用,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至於該等固定資產得否提列折舊費用,如果不是用結餘款購置的,依法必須認列,如果是用結餘款購置的,則應已在 82 至 85 年度認列為費用,自不許重複認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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