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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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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
2
旨:
關於農會接受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之適法性疑義
3
旨:
關於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第 2 項所稱「重大改變」,得比照 88.8.30 工程企字第 8812328 號解釋所稱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之情形,另如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因故停止辦公,依同標準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該日非末日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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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5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6
旨:
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未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非屬重大改變,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7
旨: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修正及改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業務所生疑慮、問題,爰修正「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並自即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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