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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上級機關對於招標機關依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 1 點第 4 款規定,報請准予合併辦理招標者,應審慎審查必要性。又為避免無照廠商影響工程品質,採建築工程與水電工程合併招標或共同投標者,得依共同投標辦法第 5 條、第 6 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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