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36885人
1
旨:
鑑於機關發包工程多採合併招標或共同投標之方式,將水電工程隱藏於營建工程內,導致總包營造業常以最低價分包給無照承包商,嚴重影響中小企業水電工程承包商工作權,特說明機關辦理水管、電器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
2
旨:
有關本案共同投標廠商雖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但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其受領契約價金之債權,乃依契約約定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享有各自依約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
回上方